| |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美国联邦管理机构,管理包括金融期货的商品市场中的期货交易。联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 成立于1974年,作为独立的政府机构专门负责管理美国的商品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市场。该机构保证参与市场交易的组织和个人免受来自不正当手段操纵、 滥用交易规则和欺诈行为带来的损害。通过有效的监督和规章制度的保障,委员会确保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 美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概况 政府监管机构 美国政府设立了联邦期货交易委员会作为统一全国期货市场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是在政府部门直接领导下,拥有独立的决策权,最具权威性的监督管理机构。它的任务是通过所有商品期货买卖的审核和监督,以保证期货交易人员的合法性和日常交易程序的合法性,防止垄断、欺诈等交易行为的发生,增强竞争机制,以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具体的基本职能有: (1)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各商品交易所及期货交易行业组织的管理。 (2)负责制定与期货、期权交易有关的各项交易法规。 (3)负责管理期货市场的各种商业组织、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所进行的全部交易活动。 (4)负责各种交易机构的注册、审核和批准。 (5)对违反期货交易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美国期货市场中最早建立的政府监督机构是“商品交易所委员会”它是经历了多年酝酿后于1936年按美国第一部期货交易法规——《期货交易所法》的规定,由农业部长、商业部长、司法部长或由他们指定的代表所组成的美国政府的期货市场管理部门,其职责有:发放期货交易所营业许可证;制定期货佣金商和场内经纪人的注册程序;保护客户资金;规定合约交易部位的最大合约持有数量及每日交易停报额;防止操纵价格、散布谣言及进行非法交易;具体实施商品交易所法和处理违法行为。1947年,美国“商品交易所管理局”成立并取代了原期货交易所委员会,到了1974年,联邦政府通过了一项新的法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宣布成立“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由总统直接任命,参议院批准,该委员会由五名专职委员组成,任期五年,委员会下设三个职能部门,经济分析部、交易市场部和实施执行部。各部领导对委员会主席负责。 到了八十年代,原来的政府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能已不适应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了。从1981年起,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在以上五项职能的基础上又将金融期货纳入其管理范围,从而基本上控制了所有上市的期货交易商品,即:农副产品、金属、石油、股票、债券、外汇以及期权交易方式。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具有了相当的管理、监督和决策的能力。 美国联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由于拥有了以上的权力,它可以通过采取以下几项主要措施使整个期货市场置于政府宏观和全面监督、管理及控制之下。 (1)审核批准可进入期货交易的商品种类和品种,审理和决定某商品交易所可经营何种期货合约的买卖。虽然由商品交易所提出开展何种类型的期货合约的买卖,但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和否决权,政府可以根据之来使上市的商品和本国经济发展相协调,并且由此控制住了期货市场的客体对象——商品。 (2)拥有对商品交易所开办以及对会员和经纪人资格的批准权,批准和确认各商品交易所的章程条例规则和业务行为规范标准细则的法律有效性,并拥有监查督促权。政府有权对商品交易所及其会员的业务状况和财产进行检查,有权随时查阅有关商品期货交易的一切帐目、文件和资料,被检查者必须服从,对查实的违法违章者,有权依法处置。对商品经纪行和经纪人实行每年重新登记注册的措施,取消或暂停其经纪资格。通过上述各项措施,使期货交易所的中介——商品交易所和经纪人置于政府的严格监督之下,使之能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分析检查市场交易秩序,防止垄断、操纵行为而避免价格暴涨、暴跌、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依法规定了商品交易所必须保存有关交易的记录,以供政府期货交易管理部门备查。为了防止垄断的出现,政府部门对持有占市场交易比重过大的某人或某公司进行监督,了解其目的,并用劝说或强制方式另其减少一部分期货交易,以防止垄断的出现,保证市场的竞争性;为了防止欺诈行为和操纵期货市场的违法行为的出现,法令明令禁止诸如哄抬价格、虚购虚抛、利用联营活动来抬高或压低期货价格等等,通过这种措施使期货市场的主体——商品期货交易的买卖活动处于政府监控之中。 |